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511號
TYDV,106,訴,1511,202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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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1號
上 訴 人 吳信德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被 上訴人 王德旺 

      王明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張堯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6 年度訴字第15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585,2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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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