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2號
SCDV,110,重訴,12,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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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錫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區○○里○○路00號4樓之2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住○○市○○○區○○○路0號0樓-0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前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易字第226號被告陳麗梅背 信案件,對被告陳麗梅及其擔任總經理之被告豪威先進股份 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惟被告陳麗梅經刑案判決無罪,刑事庭同時將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移送於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 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 定。
三、依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 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



26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卷第2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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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