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沈鑫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附表: 109年度除第20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79-NA-000697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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