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陳郁淇
被 告 麥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 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5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是以,揆諸前揭 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