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9號
PCDV,110,訴,69,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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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台灣省私立基
      督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羅聰緣 


被   告 張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所簽立委託養護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關於受照顧者蔡玉美之養護費用,惟依兩造所簽立 之契約書第22條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同意以南投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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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