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李文淨
李文溫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吳佩蓮律師
王薏瑄律師
被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召開
之109 年度第2 次股東常會所為改選董事、監察人之決議,並非
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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