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號
PCDV,110,補,6,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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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介凡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
價額計徵費用。依聲請人提出之民國109 年11月30日資產負債表
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143元,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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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井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