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號
PCDV,110,補,43,2021011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1/1頁


參考資料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