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新北市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正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被 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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