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0號
PCDV,110,補,30,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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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吳宬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362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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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