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
訴訟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