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7號
PCDV,110,補,17,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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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黃錦 


訴訟代理人 李禎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 萬5,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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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