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38號
PCDV,110,司促,538,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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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呂京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肆萬玖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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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