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李柏燊
債 務 人 李劉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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