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4號
PCDV,110,司促,304,202101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李柏燊 


債 務 人 李劉玉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叁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