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69號
PCDV,110,司促,1569,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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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陳逸訓 


債 務 人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輝 

 
一、債務人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皆輯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
  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皆輯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黃皆輯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
  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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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