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根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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