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21號
PCDV,110,司促,1521,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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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根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伍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九
  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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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