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鄭水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陸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鄭水田於民國94年2月16日起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63%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
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
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三期之違約金。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年6月16日止即未依約攤還
,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2608 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
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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