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吳三龍即吳能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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