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53號
PCDV,110,司促,1353,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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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吳三龍即吳能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柒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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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