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歐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94年1 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99年1 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
,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
金,其後調降利率為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民國96年6 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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