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01號
PCDV,110,司促,1101,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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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0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歐素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於民國94年1 月1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99年1 月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 計付
  ,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
  金,其後調降利率為按年利率6%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民國96年6 月1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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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