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3號
PCDV,110,司促,1073,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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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崧郡即朱世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陸拾貳元,暨其
  中本金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朱崧郡即朱世強於民國94年04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
  卡號為4380450194332002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
  卡至民國109 年12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6,062 元整
  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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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