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5號
PCDV,110,亡,5,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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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相 對 人 陳見長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陳見長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陳見長(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最後設籍地:新北市○○區○○街00號之 1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2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陳見長係80歲以上之人 ,因行方不明,自民國67年9月2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 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 語。並提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灣省臺北 縣戶籍登記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9月15日新北社老字 第109175855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9月11曰保普生 字第1091304018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年9月10日移署資 字第109009547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年9月10日北市 殯儀二字第109301097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業管理處109 年9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8877號函、戶籍登記申請書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離營申報戶籍證明書、個人戶籍資 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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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