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16號
PCDV,109,訴,3716,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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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16號
原   告 徐美櫻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本件分割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2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 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
302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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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