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98號
PCDV,109,訴,3698,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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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98號
原   告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傅耕郁 

被   告 張鳴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戶籍地在臺南市,有被告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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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豊璿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