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60號
PCDV,109,訴,2260,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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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志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60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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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