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223號
PCDV,109,補,2223,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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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胡芷瑜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 萬3,4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何○○、何○○、何○○之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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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