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013號
PCDV,109,司聲,1013,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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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相 對 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方穗蓮 

      邱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734號擔保提存事
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司聲字第二一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0000000),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0,00 0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核與本院 因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 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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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