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40號
PCDV,106,家訴,140,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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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0號
原   告 成佩琲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蔡宗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瀚文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民
國109 年12月30日具狀擴張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07 萬2,387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 萬1,092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 萬3,27
1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82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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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