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9號
CHDV,110,補,59,202101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詠智卓毅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4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如欲委任林逸康為訴訟代理人,應
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