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8號
CHDV,110,補,58,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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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謝正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曼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90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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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