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號
CHDV,110,補,57,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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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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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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