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
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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