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張振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且業已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 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8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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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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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款人 │
│號│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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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8 月16日│ 15,000元│M0三一五二七九│張謝桂妹│
│ │中壢環北郵局 張正棋│中壢郵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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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8 月16日│ 35,000元│M0三一五二八0│張謝桂妹│
│ │中壢環北郵局 張正棋│中壢郵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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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