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紹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8,512元
整,及其中本金57,433自起息日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0,503元整暨自108年11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8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
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黃紹亭於107年12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09,01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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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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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紹亭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7433 │ │年11月30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紹亭 │暨自108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99│
│ │140503│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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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紹亭 │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0503│ │及自108年12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月11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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