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074號
CHDV,109,司促,15074,202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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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張建文 
債 務 人 吳一郎即吳政龍即大龍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
  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
  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
├──┼────────────┼───────────┼───────────┼───────────┤
│001 │93,606元        │109年7月7日起至110年3 │1           │109年8月8日起至110年3 │
│  │            │月27日止       │           │月27日止       │
├──┼────────────┼───────────┼───────────┼───────────┤
│  │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2.345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
│  │            │止          │           │止          │
├──┼────────────┼───────────┼───────────┼───────────┤
│002 │388,889元        │109年6月20日起至110年 │1           │109年7月27日起至110年3│
│  │            │3月27日止       │           │月27日止       │
├──┼────────────┼───────────┼───────────┼───────────┤
│  │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2.345         │11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
│  │            │止          │           │止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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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