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58號
CHDV,108,訴,658,202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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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薛蕭銀 

      黃蕭貴鳳
      蕭清宗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真佑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
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依下述金額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63, 71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555元。因此,上訴人蕭清文蕭清宗應繳納新台幣12,555元。
二、判決主文第四項部分,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85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因此,上訴人薛蕭銀、黃 蕭貴鳳蕭清文蕭清宗應繳納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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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