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046號
CHDM,109,易,104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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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輝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柯輝雄因與告訴人柯甇志有工程糾紛而 心生不滿,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8日9時59分 許,前往告訴人位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3住處外, 先持長柄刀毀損告訴人裝設於該址外之監視器鏡頭,並敲破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後擋玻璃, 此時為告訴人及其妻柯陳淑貞察覺,渠等遂自家中走出叫住 被告質問,被告遂又持長柄刀敲毀告訴人住處窗戶玻璃1扇 ,使前揭物品損壞,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 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 被告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 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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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