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陳紀樺即陳月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萬利週轉金申請書暨約定書部分,本件利息之請求
既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五條之約定為請求,則應更
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
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一‧六五計收帳
戶管理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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