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陳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呂芳周、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高樹鄉廣興段1496、1497、1498、1572、1573
、1578、1579、1580、1581、1582、1583、1584、1585、15
86、1587、1588、1589、1590、1591、1592、1593、1594、
1595、1596、1597、1598、1599、1600、1617、1654地號,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美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大路觀育
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
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清晰收件回執影本(債務人大路
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第一次抵押權讓
與之移轉變更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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