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葉宥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曼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金錢借貸契約書,聲請人係依據該契約書第八條第
㈡項「甲方若有違反本約約定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遲繳各期
利息、本金)之行為者,甲方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期間不
待乙方通知即視為提前到期,甲方應立即清償借款本金及利
息之全部」行使加速條款,故請陳明相對人係自何時起未依
約繳納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