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85號
PTDM,109,訴,185,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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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侹維(原名:陳文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482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侹維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零肆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偽造之出貨單上如附表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侹維所犯為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且於訊問 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 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 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 規定
二、本件事實、證據,除事實部分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倒數第2 行原記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054,044 元」, 經核應為誤算,故應更正為「104 萬4044元」、起訴書附表 編號12、29、39、47、57、73、109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應為誤載,應更正為「茂益雜貨店」、編號94原記載「昌隆 商號」應為誤載,應更正為「昌榮商號」、附表合計原記載 「1,054,044 元」亦更正為「1,044,044 元」;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01 、264 頁)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及第210 條 、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又持以行使,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如附表所示123 次侵占貨款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 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



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金 錢,竟利用其為告訴人從事客戶訂貨、送貨及收取貨物款項 等業務之機會,侵占客戶交付之貨款及其行使登載不實出貨 單而取得之告訴人貨款入己,破壞告訴人對其合法、忠實履 行業務之信賴,造成告訴人受有相當程度之財產上損害,所 為實屬不該。又被告迄本案判決前,仍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是本案所生損害完全未有任何填補。且被告屢經傳拘, 並經通緝始到案,犯後態度不佳。惟考量被告在本案行為前 ,並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及其坦承犯行,並自陳:從事粗 工,月入約4 萬元,有結婚,有2 個未成年的兒子,高職畢 業,目前跟家人同住(見本院卷第265 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之業務侵占犯行,獲有如附表所示合計104 萬4044元,未 據扣案,除附表編號122 部分事後已交還告訴人以外(見本 院卷第101 頁),其餘侵占款項均未賠償予告訴人,自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而被告偽造之出貨單( 見警卷第77-217頁,偵卷第39頁)已向告訴人行使而非被告 所有,但如附表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含偽造司機之編號,依 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定,應屬準私文書),仍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均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雷金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日期 │廠商名稱 │收款金額(元) │ 署押 │
│ │ │ │ ├────┬────┤
│ │ │ │ │ 司機 │ 客戶 │
├──┼─────┼──────────┼──────────┼────┼────┤
│1 │108/2/16 │嘟嘟洋行 │20,650 │ (無) │吳淑○(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2 │108/2/21 │我家商號 │16,740 │ (無) │ 羅玉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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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3/2 │檸檬樹遊藝場 │8,200 │ (無) │ 檸檬樹
├──┼─────┼──────────┼──────────┼────┼────┤
│4 │108/3/13 │檸檬樹遊藝場 │8,515 │ (無) │ 檸檬樹
├──┼─────┼──────────┼──────────┼────┼────┤
│5 │108/3/13 │檸檬樹遊藝場 │1,550 │ (無) │ 檸檬樹
├──┼─────┼──────────┼──────────┼────┼────┤
│6 │108/3/19 │杏順商店 │9,360 │ 5 │ 曾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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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8/3/19 │內豐商號 │27,450 │ 5 │ 卓 │
├──┼─────┼──────────┼──────────┼────┼────┤
│8 │108/3/21 │檸檬樹遊藝場 │6,035 │ (無) │ 檸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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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8/3/23 │和昌商號 │10,740 │ 亮 │ 和昌 │
├──┼─────┼──────────┼──────────┼────┼────┤
│10 │108/3/23 │清秀商號 │20,730 │ 萬 │ 清秀 │
├──┼─────┼──────────┼──────────┼────┼────┤
│11 │108/3/23 │旺昌商號 │13,105 │ (無) │ 旺昌 │
├──┼─────┼──────────┼──────────┼────┼────┤
│12 │108/3/26 │茂益雜貨店 │2,160 │ 高 │ 莊雅琇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
│13 │108/3/26 │旺昌商號 │4,650 │ 5 │ 旺昌 │
├──┼─────┼──────────┼──────────┼────┼────┤
│14 │108/3/26 │豐進成商號 │4,095 │ 5 │ 洪隆豐
├──┼─────┼──────────┼──────────┼────┼────┤
│15 │108/3/26 │嘉蓮雜貨店 │4,135 │ 高 │○( 無法│
│ │ │ │ │ │辨識) │
├──┼─────┼──────────┼──────────┼────┼────┤
│16 │108/3/28 │檸檬樹遊藝場 │2,490 │ (無) │ 檸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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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8/3/28 │檸檬樹遊藝場 │490 │ (無) │ 檸檬樹
├──┼─────┼──────────┼──────────┼────┼────┤
│18 │108/3/28 │檸檬樹遊藝場 │350 │ (無) │ 檸檬樹
├──┼─────┼──────────┼──────────┼────┼────┤
│19 │108/3/28 │東鑫洋行 │4,895 │ 7 │○( 無法│
│ │ │ │ │ │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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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8/3/29 │和昌商號 │10,290 │ 6 │ 和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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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8/4/2 │豐進成商號 │2,670 │ 5 │ 洪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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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08/4/2 │旺昌商號 │9,590 │ 5 │ 旺昌 │
├──┼─────┼──────────┼──────────┼────┼────┤
│23 │108/4/4 │檸檬樹遊藝場 │3,305 │ (無) │ 檸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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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08/4/4 │米店商號 │8,115 │ 仁 │ 吳永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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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8/4/4 │米店商號 │280 │ 仁 │ 吳永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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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08/4/4 │東安雜貨店 │33,960 │ 仁 │ 薛大益 │
├──┼─────┼──────────┼──────────┼────┼────┤
│27 │108/4/4 │金發商店 │3,445 │ 仁 │ 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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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8/4/5 │一興商號 │3,085 │ 6 │ 王正祿
├──┼─────┼──────────┼──────────┼────┼────┤
│29 │108/4/6 │茂益雜貨店 │4,980 │ 6 │ 柯俞瑾 │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
│30 │108/4/9 │豐進成商號 │4,010 │ (無) │ 洪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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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8/4/10 │杏順商號 │4,200 │ (無) │ 陳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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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08/4/11 │檸檬樹遊藝場 │3,880 │ (無) │ 檸檬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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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8/4/12 │東安雜貨店 │64,800 │ 6 │ 薛大益 │
├──┼─────┼──────────┼──────────┼────┼────┤
│34 │108/4/12 │光正商號 │16,555 │ 7 │ 吳春正
├──┼─────┼──────────┼──────────┼────┼────┤
│35 │108/4/12 │玉美商號 │15,742 │ 7 │ 玉美 │
├──┼─────┼──────────┼──────────┼────┼────┤
│36 │108/4/12 │嘟嘟洋行 │17,220 │ (無) │吳淑○(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37 │108/4/13 │清秀商號 │22,423 │ 6 │ 清秀 │
├──┼─────┼──────────┼──────────┼────┼────┤
│38 │108/4/13 │和昌商號 │11,100 │ 6 │ 和昌 │
├──┼─────┼──────────┼──────────┼────┼────┤
│39 │108/4/16 │茂益雜貨店 │4,340 │ 6 │ 柯俞瑾 │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
│40 │108/4/16 │豐進成商號 │3,385 │ 6、7 │ 洪隆豐
├──┼─────┼──────────┼──────────┼────┼────┤
│41 │108/4/17 │杏順商號 │13,790 │ 6、7 │ 曾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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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8/4/18 │富盛遊藝場 │1,020 │ 6 │ 楊恒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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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8/4/18 │檸檬樹遊藝場 │4,990 │ (無) │ 檸檬樹
├──┼─────┼──────────┼──────────┼────┼────┤
│44 │108/4/18 │榕樹下檳榔攤 │2,960 │ 7 │ 朝輝
├──┼─────┼──────────┼──────────┼────┼────┤
│45 │108/4/18 │玉美商號 │18,526 │ 6 │ 玉美 │
├──┼─────┼──────────┼──────────┼────┼────┤
│46 │108/4/23 │豐進成商號 │4,235 │ 7 │ 洪隆豐
├──┼─────┼──────────┼──────────┼────┼────┤
│47 │108/4/23 │茂益雜貨店 │2,600 │ 6 │ 柯俞瑾 │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
│48 │108/4/25 │玉美商號 │11,808 │ 6 │ 玉美 │
├──┼─────┼──────────┼──────────┼────┼────┤
│49 │108/4/25 │東安雜貨店 │3,160 │ 7 │ 薛大益 │
├──┼─────┼──────────┼──────────┼────┼────┤
│50 │108/4/25 │光正商號 │13,975 │ 7(5枚) │吳春正( │
│ │ │ │ │ │5 枚) │
├──┼─────┼──────────┼──────────┼────┼────┤
│51 │108/4/25 │米店商號 │3,225 │ 7 │ 吳永翰
├──┼─────┼──────────┼──────────┼────┼────┤
│52 │108/4/26 │金順發商號 │5,000 │ 7 │ 林豐生
├──┼─────┼──────────┼──────────┼────┼────┤
│53 │108/4/26 │檸檬樹遊藝場 │5,060 │ (無) │ 檸檬樹
├──┼─────┼──────────┼──────────┼────┼────┤
│54 │108/4/26 │檸檬樹遊藝場 │140 │ (無) │ 檸檬樹
├──┼─────┼──────────┼──────────┼────┼────┤
│55 │108/4/26 │萬楹商號 │1,920 │ (無) │ 萬盈 │
├──┼─────┼──────────┼──────────┼────┼────┤
│56 │108/4/29 │嘉蓮雜貨店 │5,080 │ 6 │○( 無法│
│ │ │ │ │ │辨識) │
├──┼─────┼──────────┼──────────┼────┼────┤
│57 │108/4/30 │茂益雜貨店 │3,160 │ 6 │ 莊雅琇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




│58 │108/4/30 │新廣泰商號 │11,000 │ (無) │ 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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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8/5/2 │豐進成商號 │3,580 │ (無) │ 洪隆豐
├──┼─────┼──────────┼──────────┼────┼────┤
│60 │108/5/3 │玉美商號 │9,180 │ 6 │ 玉美 │
├──┼─────┼──────────┼──────────┼────┼────┤
│61 │108/5/3 │進吉雜貨店 │2,395 │ 6 │ 廖進運 │
├──┼─────┼──────────┼──────────┼────┼────┤
│62 │108/5/3 │米店商號 │2,090 │ 6 │ 吳永翰
├──┼─────┼──────────┼──────────┼────┼────┤
│63 │108/5/4 │東鑫洋行 │4,665 │ 5 │○( 無法│
│ │ │ │ │ │辨識) │
├──┼─────┼──────────┼──────────┼────┼────┤
│64 │108/5/4 │清秀商號 │8,545 │6( 2枚) │清秀( 2 │
│ │ │ │ │ │枚) │
├──┼─────┼──────────┼──────────┼────┼────┤
│65 │108/5/7 │順發商號 │6,510 │ (無) │ 林豐生
├──┼─────┼──────────┼──────────┼────┼────┤
│66 │108/5/9 │金順發商號 │3,510 │ 7 │ 林豐生
├──┼─────┼──────────┼──────────┼────┼────┤
│67 │108/5/10 │清秀商號 │4,200 │ (無) │ 清秀 │
├──┼─────┼──────────┼──────────┼────┼────┤
│68 │108/5/10 │嘟嘟洋行 │26,450 │ (無) │吳淑○(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69 │108/5/11 │新廣泰商號 │2,175 │ 6 │ 秦 │
├──┼─────┼──────────┼──────────┼────┼────┤
│70 │108/5/11 │一興商號 │3,425 │ 6 │ 王正祿
├──┼─────┼──────────┼──────────┼────┼────┤
│71 │108/5/12 │富盛遊藝場 │4,870 │ 樂 │ 媛 │
├──┼─────┼──────────┼──────────┼────┼────┤
│72 │108/5/14 │豐進成商號 │2,690 │ 5 │ 洪隆豐
├──┼─────┼──────────┼──────────┼────┼────┤
│73 │108/5/14 │茂益雜貨店 │3,150 │ 6 │ 莊雅琇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
│74 │108/5/16 │玉美商號 │12,680 │ 6 │ 玉美 │




├──┼─────┼──────────┼──────────┼────┼────┤
│75 │108/5/16 │光正商號 │12,265 │ (無) │ 吳春正
├──┼─────┼──────────┼──────────┼────┼────┤
│76 │108/5/16 │米店商號 │3,840 │ 6 │ 吳永翰
├──┼─────┼──────────┼──────────┼────┼────┤
│77 │108/5/17 │金順發商號 │5,870 │ 7 │ 林豐生
├──┼─────┼──────────┼──────────┼────┼────┤
│78 │108/5/17 │富盛遊藝場 │3,300 │ 7 │ 鄭伃涵
├──┼─────┼──────────┼──────────┼────┼────┤
│79 │108/5/17 │一興商號 │4,040 │ 6 │ 王正祿
├──┼─────┼──────────┼──────────┼────┼────┤
│80 │108/5/18 │冠益保養廠 │500 │ (無) │ 益 │
├──┼─────┼──────────┼──────────┼────┼────┤
│81 │108/5/21 │我家商號 │12,040 │ (無) │○( 無法│
│ │ │ │ │ │辨識) │
├──┼─────┼──────────┼──────────┼────┼────┤
│82 │108/5/21 │一誠百貨商行 │1,600 │ (無) │○( 無法│
│ │ │ │ │ │辨識) │
├──┼─────┼──────────┼──────────┼────┼────┤
│83 │108/5/23 │玉美商號 │14,882 │ 6 │ 玉美 │
├──┼─────┼──────────┼──────────┼────┼────┤
│84 │108/5/23 │東安雜貨店 │33,150 │ 6 │ 薛大益 │
├──┼─────┼──────────┼──────────┼────┼────┤
│85 │108/5/23 │進吉雜貨店 │2,575 │ 6 │ 廖進運 │
├──┼─────┼──────────┼──────────┼────┼────┤
│86 │108/5/23 │檸檬樹遊藝場 │2,990 │ (無) │ 檸檬樹
├──┼─────┼──────────┼──────────┼────┼────┤
│87 │108/5/23 │詹雜貨店 │2,930 │ 6 │李秀○(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88 │108/5/23 │頂裕商號 │6,600 │ 6 │朱慶○(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89 │108/5/25 │大發商號 │12,528 │1( 2枚) │大發良( │
│ │ │ │ │ │2枚) │
├──┼─────┼──────────┼──────────┼────┼────┤
│90 │108/5/26 │嘟嘟洋行 │20,650 │ (無) │吳淑○( │
│ │ │ │ │ │無法辨識│




│ │ │ │ │ │) │
├──┼─────┼──────────┼──────────┼────┼────┤
│91 │108/5/28 │內豐商號 │26,000 │ 5 │ 卓 │
├──┼─────┼──────────┼──────────┼────┼────┤
│92 │108/5/28 │順發商號 │5,665 │ 6 │○( 無法│
│ │ │ │ │ │辨識) │
├──┼─────┼──────────┼──────────┼────┼────┤
│93 │108/5/30 │米店商號 │2,670 │ 4 │ 吳永翰
├──┼─────┼──────────┼──────────┼────┼────┤
│94 │108/5/30 │昌榮商號 │3,210 │ 7 │ 鄭 │
│ │ │( 原記載「昌隆商號」│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正│ │ │ │
│ │ │) │ │ │ │
├──┼─────┼──────────┼──────────┼────┼────┤
│95 │108/5/31 │金順發商號 │4,100 │7(2枚) │林豐生( │
│ │ │ │ │ │2枚) │
├──┼─────┼──────────┼──────────┼────┼────┤
│96 │108/6/1 │裕發雜貨店 │13,665 │ 7 │ 裕發 │
├──┼─────┼──────────┼──────────┼────┼────┤
│97 │108/6/1 │群利超市 │10,170 │7( 2枚) │群利( 2 │
│ │ │ │ │ │枚) │
├──┼─────┼──────────┼──────────┼────┼────┤
│98 │108/6/1 │阿里港遊藝場 │250 │ 7 │ 慈 │
├──┼─────┼──────────┼──────────┼────┼────┤
│99 │108/6/1 │阿里港遊藝場 │4,490 │ 7 │ 慈 │
├──┼─────┼──────────┼──────────┼────┼────┤
│100 │108/6/6 │米店商號 │3,360 │ 仁、7 │吳永翰( │
│ │ │ │ │ │2枚) │
├──┼─────┼──────────┼──────────┼────┼────┤
│101 │108/6/6 │勝成雜貨店 │20,990 │ 4 │ 勝成 │
├──┼─────┼──────────┼──────────┼────┼────┤
│102 │108/6/6 │復興商號 │17,700 │ 4 │ 魏 │
├──┼─────┼──────────┼──────────┼────┼────┤
│103 │108/6/6 │金發商號 │12,960 │ 4 │ 金發 │
├──┼─────┼──────────┼──────────┼────┼────┤
│104 │108/6/7 │阿里港遊藝場 │6,255 │ 7 │○( 無法│
│ │ │ │ │ │辨識) │
├──┼─────┼──────────┼──────────┼────┼────┤
│105 │108/6/7 │阿里港遊藝場 │1,400 │ 7 │○( 無法│
│ │ │ │ │ │辨識) │




├──┼─────┼──────────┼──────────┼────┼────┤
│106 │108/6/7 │朝輝商號 │13,632 │ 7 │ 朝輝
├──┼─────┼──────────┼──────────┼────┼────┤
│107 │108/6/7 │萊客超商 │8,160 │7( 2枚) │皇( 2 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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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8/6/11 │培益商號 │11,700 │ 5 │ 陳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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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08/6/11 │茂益雜貨店 │3,100 │ 6 │ 柯俞瑾 │
│ │ │( 原記載「茂盛雜貨店│ │ │ │
│ │ │」,應為誤載,予以更│ │ │ │
│ │ │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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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08/6/11 │永大久雜貨店 │10,322 │ (無) │ 王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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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08/6/13 │金順發商號 │330 │ (無) │ 林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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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08/6/13 │金順發商號 │4,860 │ (無) │ 林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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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08/6/13 │東鑫洋行 │2,800 │ 7 │○( 無法│
│ │ │ │ │ │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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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08/6/13 │米店商號 │3,310 │ (無) │ 吳永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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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108/6/13 │復興商號 │6,750 │ 7 │ 復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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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08/6/13 │光正商號 │23,400 │ 7 │ 吳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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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108/6/13 │佳儂超商 │7,060 │ 7 │ 佳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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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108/6/13 │佳儂超商 │9,996 │ 7 │ 佳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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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08/6/20 │光正商號 │11,945 │6( 3枚) │吳春正( │
│ │ │ │ │、7(2枚)│5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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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08/6/20 │佳儂超商 │10,830 │ 仁 │ 佳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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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08/6/20 │阿里港遊藝場 │7,240 │ 6 │○( 無法│
│ │ │ │ │ │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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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08/6/24 │檸檬樹遊藝場 │10,000( 被告事後已交│ (無) │ 檸檬樹
│ │ │ │還告訴人,見本院卷第│ │ │
│ │ │ │101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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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08/6/25 │順發號 │10,485 │ (無) │ 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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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1,044,04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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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82號
被 告 陳文斌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斌自民國 106 年 7 月 24 日起,任職於址設屏東縣○ ○鄉○○路00○0 號成鴻食品有限公司( 登記地址在高雄市 ○○區○○街00號,負責人鄭嘉雯,下稱成鴻公司) 擔任業 務員,負責代表成鴻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陳文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及偽造 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08 年2 月16日起至同年6 月25日止, 在成鴻公司列印出貨單時,先多列印1 份出貨單,在向客戶 收款並交付出貨單給客戶後,即在加印之出貨單上,偽簽客 戶及送貨司機署押後,持該偽造之出貨單交回給成鴻公司會 計張惠英而行使之,以製造客戶已收取貨物,但尚未收到客 戶貨款之假象,陳文斌即以此方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 ,將其自如附表所示之嘟嘟洋行等客戶收取之123 筆貨款, 共計新臺幣( 下同) 1,034,044 元,予以侵占入己,致生損 害於成鴻公司及該公司對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成鴻公司負責人鄭嘉雯委任張惠英代理提出告訴及屏東 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文斌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其為成鴻公司業務,負│
│ │中之供述 │責向客戶收款,並以犯罪事│




│ │ │實欄所示方式侵占成鴻公司│
│ │ │應收貨款之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惠英│其為成鴻公司會計,證明成│
│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鴻公司出貨單分成紅、黃、│
│ │ │綠、藍4 聯,被告會列印2 │
│ │ │次出貨單,拿紅單去向客戶│
│ │ │收款後,會在另外加印的紅│
│ │ │單上偽簽客戶及送貨司機名│
│ │ │字,再將偽造的紅單交回給│
│ │ │證人張惠英,以製造未收到│
│ │ │貨款的表象等事實。 │
├──┼───────────┼────────────┤
│3 │成鴻公司提出之被告侵占│證明:1.成鴻公司統計被告│
│ │公款明細、成鴻公司客戶│侵占貨款金額之事實。2.成│
│ │簽認已付清貨款給被告之│鴻公司客戶切結表示已付清│
│ │切結、大峰( 成鴻) 食品│貨款給被告之事實。3.被告│
│ │有限公司銷貨單客戶請款│偽造客戶及司機署押之事實│
│ │聯( 第一聯) 、被告書立│。4.被告曾向成鴻公司負責│
│ │之檸檬樹等客戶及金額單│人坦承侵占部分客戶貨款之│
│ │據 │事實。 │
├──┼───────────┼────────────┤
│4 │成鴻食品有限公司登記資│被告自 106 年 7 月 24 日│
│ │料、被告之「員工任職聲│起任職於成鴻公司之事實。│
│ │明同意書」 │ │
└──┴───────────┴────────────┘
二、核被告陳文斌所為,係犯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及 第217 條、第210 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 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又 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如附表所示123 次侵占貨款行為 ,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 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論 以包括之一罪。被告偽造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犯罪所得1,034,044 元,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州
檢 察 官 雷 金 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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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