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7號
原 告 許吳秀蘭
被 告 陳建誌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簡字第7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