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90號
ILDV,110,司促,290,2021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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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春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玖拾
   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
   仟壹佰伍拾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伍
   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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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