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春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玖佰玖拾
玖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
仟壹佰伍拾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其中伍
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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