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裕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壹佰肆
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並經核准撥貸25
萬元整,其中一次撥貸借款金額為23萬元整,循環動用額
度為2萬元整,最高透支額度為11萬元整,利息分別按年
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16.88 % (
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兩筆借款僅分別繳息
至民國96年3月9日及民國96年10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債權行使,為此,狀請鑒核,實感德便。釋明
文件:帳務明細、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裕發 │民國96年3月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54,477│ │0日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裕發 │民國96年10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19,66│ │20日 │ │ │
│ │7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裕發 │民國96年4月1│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54,477│ │0日 │ │者,按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新臺幣│吳裕發 │民國96年11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 │119,66│ │20日 │ │者,按上開利率│
│ │7元 │ │ │ │百分之十,超過│
│ │ │ │ │ │六個月者,就超│
│ │ │ │ │ │過部分,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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