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0號
ILDV,110,司促,200,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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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郁珊(原名黃月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陸佰肆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郁珊(原名黃月秋)於民國93年07月23日向債權
  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
  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
  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債權
  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
  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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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