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5號
ILDV,110,司促,175,2021010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孫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柒
  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