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451號
ILDV,109,司促,6451,202101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債 權 人 賴瑞珍 
債 務 人 王碧珠 


債 務 人 謝艾朋(原名謝月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自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