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順發
被 告 郭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8 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