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0號
SLDV,110,訴,100,202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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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林育暐(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林欣儀(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林欣儒(即林松佶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清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新臺幣5 萬9,900 元,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28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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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