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號
SLDV,110,簡上,3,202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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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惠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LILIN RINI WIDIHARTI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 年度士簡字
第7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 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 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且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 6 條之1 及第463 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 之。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且亦未具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 ,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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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