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29號
SLDV,110,司促,529,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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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3,144 元,及其中新臺幣70
  ,547元,自民國10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
  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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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