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3,144 元,及其中新臺幣70
,547元,自民國109 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
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
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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