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88號
SLDV,110,司促,488,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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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4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安華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34,20│     │1日     │      │       │
│  │9元  │     ├──────┼──────┼───────┤
│  │   │     │民國96年3月1│民國104年8月│年息20%    │
│  │   │     │0日     │31日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求
  予以限縮。
  二. 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
  務協商內容為自95年8月起,分60期攤還,對聲請人之信用
  卡債權,本金新臺幣147,751元,及年息3.88%之利息,惟
  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3月9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
  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
  ,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 相對人於民國92年間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
  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
  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並於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按月計收新臺幣12
  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以上事
  實有信用卡基本資料及定型化契約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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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