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相 對 人 單棣午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宣 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 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定。再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補繳,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件: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含車牌U8-3949之 車輛)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足 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 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 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 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 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三、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相對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 出相關證明。
五、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或罰款 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具體敘明聲請人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 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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