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297號
SLDV,109,司繼,1297,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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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謝清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被繼承人施建成名下僅有繼承之土地,查無其他財產,
   復因前開土地有訴訟之需求,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
   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0,000元。(依
   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之
   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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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