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謝清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因被繼承人施建成名下僅有繼承之土地,查無其他財產,
復因前開土地有訴訟之需求,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
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60,000元。(依
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之
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